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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变更公司地址 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一并转移吗?
来源:http://www.qiaosuanpan.com/ | 作者:重庆代账公司 | 发布时间: 2017-01-18 | 19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贵州省的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准备变更地址到重庆市经营,请问经营场地变更后,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一并转移吗?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
案例:

某贵州省的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准备变更地址到重庆市经营,请问经营场地变更后,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一并转移吗?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

 某贵州省的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准备变更地址到重庆市经营,请问经营场地变更后,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一并转移吗?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

巧算盘重庆代账公司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因此,根据此案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原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予以核实,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交由迁达地税务机关,由其对转移单内容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原进项税额。

以上规定,解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过程(包括跨省迁移)中的资格是否延续、留抵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的问题。在此,巧算盘也建议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迁移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迁移前后备好相关资料,理清有关账目。

以上就是跨省变更公司地址,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与否的相关问题,更多关于工商、税务的相关政策,请关注巧算盘官网或咨询我们专业的会计人员,咨询热线17898695177(王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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