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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过财政补贴的微型企业经营不下去,如何注销?(政策解读)
来源:http://www.qiaosuanpan.com/ | 作者:qiaosuanpan | 发布时间: 2018-01-22 | 8871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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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以下情形的,区县工商部门先对其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凡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与实际使用相一致,且有完整使用证明(含:票据、照片、账册、实地检查记录等)的,可提交当地微型企业创业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后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登记。经审查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申请与实际使用不一致的,由区县工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退还违规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后,方可提交当地微型企业创业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微型企业与区县工商部门对核查结论出现较大争议时,可提请开展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审计,确定其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与实际使用是否一致。

1.股东、合伙人、出资人或其出资金额变更后,创业者退出企业或其出资金额低于注册资本金50%的;
2.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因变更企业类型办理注销的除外;
3.微型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微型企业自有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虚假自有资金使用证明、虚构交易或串通交易等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5.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无需开展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核查的情形

1.全额退还财政补助资金。
2.累计纳税金额达到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
3.为员工(不含创业者本人)缴纳社保金额达到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
4.取消“微型企业”标识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
5.已获风险投资或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6.申报并已获得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
7.获得驰名商标或重庆市著名商标的。
8.获得当年或前一年度重庆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微型企业称号的。
9.微型企业获得1项以上实用专利技术的(转让获得的除外)。
10.由财政补贴享受代帐服务2年以上的。
11.其它经市微型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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